保定市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提高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国家局《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基本标准》,根据《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标准、条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所称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依据条例、管理办法及规定的要求,经登记、审核取得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执业许可证及取得河北省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上岗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类别:
(1)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从业人员。
(2)中医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及教学等单位在本机构执业范围之外开展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基本标准、条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从业项目及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美容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审 批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资源。《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机构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当地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需求制定,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八条 开办中医养生保健及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设中医养生保健及中医美容服务项目的,经县(市、区)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医疗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从业机构:
(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或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的从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 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从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开办从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业人员不少3人,开展项目服务工作人员与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具有当地疾控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二) 工作用房不少于三间,总面积不少于120㎡(工作室、治疗室和消毒室分开),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房间设置合理,室内清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上下水齐全,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等。
(三) 具备中医养生保健、美容器具及消毒设备。
(四) 有严格与其相适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室内物品和空气消毒规范等。
第十一条 所有机构及个人设置从业机构,由机构法人到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报《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单位或法人应提请如下材料: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 拟设从业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等。
(三) 拟设从业机构组织、人员配备。
(四) 拟设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美容机构的消毒及工作仪器、设备等。
(五)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及机构平面图。
(六) 提请设置人的资产证明、房产证明、各种规章及消毒制度等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设置方案》及本规定认真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置从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设置的方案。
(二) 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请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产证明。
(四) 没能提供足够可需材料的。
(五) 达不到从业机构设置标准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接受设置从业机构申请后十五日以内,严格按照设置需求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一月内复核,合格者颁发项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变更从业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名称、类别、规模、地址和从业科目等,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因从业机构违法责令其停业的,或从业机构因故自行歇业的,收缴《执业许可证》或《项目许可证》,在十五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因机构迁建、扩建或迁建停业一年的视为歇业,应核准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执业许可证验期为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允许转租、买卖、转让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章 名 称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名称、一般从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从事专业名称等核准使用的名称。
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机构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1、有损于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名称。
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4、以医疗设备、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5、含有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它宣传或暗示效果的名称。
6、超出登记中医美容保健范围的名称。
7、含有“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名称。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无菌操作等各项规程制度,从事针灸、复位等穴位治疗的应在具有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上岗资格考核包括中医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业务上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上岗资格考核。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并经考试考核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上岗资格培训必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教学能力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或医疗及教学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上岗资格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审查执业机构资格、从业人员的上岗考核及培训机构资格计划等,制定考核办法和工作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培训,理论和技能考试,认真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操作规程和从业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美容上岗资格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上岗资格,不遵守考试、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或者当年申请资格。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每年暂定于八月,由保定市中医药学会组织培训,并组织考试、考核和发证。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单独举办。
第二十九条 对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从业人员上岗证年检,由各市、县统一组织,每年三月份报市中医药学会统一年检。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我市成立由卫生、公安、工商、社保、药监等部门成员在内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联合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中医处。各级从业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十二条 凡开设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机构,未办理卫生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项目许可证》的,其他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其它许可证。对此类机构已颁发其他部门许可证的,如没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美容执业许可证或项目许可证的也不给年检。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加大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要曝光,在社会上形成规范从业机构及人员强大的舆论氛围。同时公安部门要做好从业机构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督,切实维护从业机构良好的工作秩序;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从业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行为监督;物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价格管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督指导从业机构自觉实行明码标价,对违法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药监部门要加强机构使用中草药和保健品的监管,防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劳动部门管理的生活保健按摩、美容的从业人员要将其作为特殊职业对待,对其举办的各种美容按摩从业机构及培训机构进行整顿,凡涉及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美容范畴的都要按《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执行,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搞好再就业工程。盲人按摩按国家另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美容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的,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证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从业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项目许可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不许转让、买卖、租借。
第三十六条 卫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的工作人员,不认 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条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咨询指导类、按摩类、熏洗类、艾灸类、贴敷类、拔罐类、刮痧类和其它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中医美容包括瘦身、减肥等。
标签: 中医美容与养生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