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针对美容院普遍超范围经营,“美容反遭毁容”案件频频发生的 状况,卫生部曾发布《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指出生活美容服务由行政 主管部门按开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 循《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后方可开
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002年卫生部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样将美容明确划分为生活 美容和医疗美容两大类。并明确规定,包括吸脂、隆胸、穿耳洞、文眉、去皱等项目 在内的美容手术只有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因此社会上许多美容机构招牌上 明列的很多项目如瘦脸、丰胸、文眉、去除眼袋、美下颌、双眼皮、隆鼻等服务均属医 疗美容服务范畴,如果这些美容院不具有相应资质,则均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
实际上,许多美容院并不是医疗机构,它们的经营范围只是生活美容范畴,即皮肤 护理、修眉、足浴等项目。这些美容院根本没有合法“身份”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只
应该经营生活美容和美发项目。
一般认为,深入真皮以下的部位应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对于文眉、文眼线、文唇 线的“三文”服务,尽管其伤口很小,但均深入真皮下,完成这些操作仍需要消毒和 进入皮肤,亦属于具有创伤性、侵入性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医疗美容。
对于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是不得提供此类服务的。而在本案中,张某进行 丰颊手术的美容院就缺乏相应的资质,具体实施手术的医生也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属于明显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对于张某遭受的损失,美容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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