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女主播74万元后反悔 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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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消息,直播间里一句暧昧互动,可能让部分观众误以为自己和主播关系特殊,进而不断刷礼物、冲榜。

但成年人的自愿打赏,事后能否以“被骗感情”为由要求返还?

据央视《法治在线》报道,北京的王先生平时喜欢观看网络直播,曾在某直播平台累计充值打赏460万余元,打赏对象超过1000名主播。

其中,王先生向一位名叫“小五”的女主播打赏74万余元。

王先生称,自己在直播间刷礼物较多时,这位女主播会点他的账号名称,并说要跟他“生猴子”、要陪他到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奇琦介绍,该主播经常进行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直播内容,也会在直播中喊“家人们救救我”,如果有人打赏较多,主播便会说“我要跟他生猴子”。

正是这些直播间互动话术,让王先生认为主播有意与其发展恋爱关系,此后,王先生还通过微信与主播保持联系。

王先生表示,自己曾向主播表达恋爱、结婚意愿,对方并未明确拒绝。

但在其大额打赏后,主播态度发生变化,多次拒绝见面,并表示双方只能做普通朋友,最终还将其拉黑。

王先生认为,女主播存在虚假许诺婚恋、隐瞒住址、推脱见面等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将平台和主播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74万余元打赏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女主播并无直接要求或明确同意与王先生恋爱、结婚的话语,也没有索要过打赏或其他财物。

法院认为,“喜欢”“爱”乃至“生猴子”等语言大量充斥于网络空间,已非专属于恋人的表达。

同时,王先生长期使用直播平台并多次打赏,应当具备一定辨别能力,不应仅因主播在直播间感谢打赏的话语,就误认为对方要与自己恋爱、结婚。

最终,法院认定女主播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王先生要求返还打赏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网络直播打赏本质上是用户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并赠送给主播,以换取表演互动、情感认同或榜单排名等体验的网络消费行为。

对于成年人正常、自愿进行的网络直播打赏,属于对主播及平台所提供服务的对价,合法有效,消费者事后是不能反悔要求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