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我国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优质耕地少,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垦殖率和复种指数已处于世界较高水平,补充耕地和提高耕地利用程度的潜力十分有限。我们面临的人地矛盾,是世界上最尖锐、最突出的。更为严峻的是,有限的耕地资源还在不断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粗放利用还在延续。1996年到2005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从19.5亿亩减少到18.3亿亩。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还不可避免要占用一部分土地及耕地,今后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严格土地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努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节地型发展道路。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近年来,我国在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节约集约用地的潜力仍然很大。目前我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长过快,结构不够合理,土地利用总体上仍然比较粗放,乱占滥用耕地、严重浪费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地方还在搞花园式工厂、宽马路和大广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工贸企业囤积土地牟取暴利。我们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资源。
一是认真执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地规模,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特别要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
二是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要做到,一是总量不能减少,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二是用途不能改变,基本农田必须用于农作物生产;三是质量不能下降,要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指导村镇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严格限制毁田烧砖。
三是抓紧完善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设密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工商业项目用地要规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禁止或限制用地。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
四是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国家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继续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同时,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搞"零地价"招商引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土地转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改进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六是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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