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和诈骗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属于特别法条,其犯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欺骗他人,使他人陷人错误然后处分财物,犯罪人由此取得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于机器不能陷人错误,不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所以,在ATM机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都应当成立盗窃罪。换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行为,仅限于针对银行柜台、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实施。如此解释“使用”一词,维持了诈骗概念的同一性,也符合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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