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全文主要为两方面内容:
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指出,自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农业产业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孙文华表示,此次改革是一种中央和地方对于区域开发审批权分权的探索。201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改革之后,这是又一项重大的改革尝试,将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的自主决策活力。
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类规定也使得土地的转性空间增大,进一步压缩审批工作。在实际过程中,耕地要转变为农用地,其实面临很多障碍,而从审批本身来说,也有很长的手续,这也造成了一些城市耕地转性的困难。尤其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地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审批程序比较慢,这使得部分土地难以按时转性,最终也影响了用地工作。现在此类政策放松,使得各级省政府可以通盘进行考虑,这也有助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建设用地市场的管理。其本质上也是城乡用地市场共同发展的体现。
二是,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提出,自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卫民认为,试点省份均是城镇化率较靠前的城市,这类城市对土地用地比例结构性调整比其他城市更为迫切。这类城市的城乡二元结构在逐渐缩小,发展较为均等化,国务院将用地计划、用地结构下放到省一级,有利于突出这类城市发展的阶段性特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一位地方住建系统人士指出,地方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让更多的投资项目能找得到地,带动经济发展。这一决定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最直接的影响是地方政府用地更加方便、高效,不受原先国务院土地规模、土地指标的约束,有利于拉动重大项目的投资。
孙文华强调,用地审批权的下放,是国家在土地方面管控模式的新尝试,也是一次有底线的授权。“其中,三条红线(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城镇建设开发建设边界红线)已通过空间规划划定,说明是在法定规划范围内的授权;在财权事权统一方面,放权意味着权责匹配,需要试点区域充分考虑本省、本市持续性发展的空间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同时,授权要求界面清晰,需要地方政府积极作为,自然资源部动态监管。”
落实到执行层面,孙文华指出,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地方试点,意味着城镇化土地从原有的国家宏观管控模式,逐步转向地方微观科学发展的模式,而这也反映地方发展需要土地和空间的精细化管理。下一步,还需继续搭建科学、动态的数据化管控系统。
对于《决定》能产生的直接影响,刘卫民认为,原本用地结构,特别是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由全国统一规划,《决定》是国家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体现,有利于加快农村集体用地流转,盘活土地资源。
3月7日农业农村部表示,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在31个省份全面推开,全部试点任务将于2021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有的15个整省试点省份要做好检查验收,非整省试点省份要全面推开改革,力争改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将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现改革试点省级全覆盖。
华创证券指出,良好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可以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提升,土地成为一种较为活跃的资本,粮食产业化经营也将得以促进。
标签: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