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的批准权限有:(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以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 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 涉及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 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标签: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