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是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 径。多年试点改革的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符合我国行政管理的实 际,必须继续坚持并向纵深推进。
设置执法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是由现阶段我国国情和行 政管理的特点决定的,大量"广覆盖、人盯人、现场执法"的执法 队伍,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 用,而且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但现在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纵向上多层重复设置队伍比较普遍。不 同层级政府之间行政执法职责界限不清,省、市、县三级重复设置 执法队伍,一些设区的市在市、区、街道三级均设有执法队伍,有 的乡镇也设立了专门执法队伍,造成多层执法、重复执法。
另一 方面,横向上一些领域执法队伍设置过多过细。一是同一领域多 头执法。在大部制未能实现的行业领域,各部门单设执法队伍现 象普遍,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工商、质检、农业、食品药品监管 等部门执法队伍并存,职责交叉。二是同一部门多机构执法。一 部法律往往衍生出一个甚至多个执法队伍类型,有的部门承担着 多项法律实施职能,就"理所当然"地设置多个执法机构或队伍。
如交通运输部门,除公路运输管理所外,还有轨道交通管理所、交 通设施管理所、客运管理所、交通执法大队、货物运输管理所、出 租车管理所等多类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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