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亿的资管新规落地,你需要一个专业的理财顾问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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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刚兑!投资者的安全感下降

  专业胜任的理财顾问更稀缺了

  这一条投资者看来意见很大。但没办法,因为政策不允许。

  曾经财富管理行业由于许多固收产品,包含了隐性刚兑,因此卖方和买方都只需要无脑投资就行了。

  造成了财富管理行业从业门槛低,鱼龙混杂。很长一段时间内销售金融产品不需要专业。反正产品到期了都是“稳稳的刚兑”。

  只有退潮时才能看出谁在裸泳,资管新规落地后,缺乏专业胜任力的理财顾问最终将被拍死在沙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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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杠杆,投资者不得借钱投资

  合格投资者新增一项

  新规第5条第一款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新增1:“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新增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

  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多了一类。同时明确严禁借钱做投资,符合防控风险的精神。这里说的不是私募机构的私募产品,私募机构的私募产品参照私募有关规定。这指得是银行、券商、基金等等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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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下降

  非标产品是最大的收益来源之一。下降的原理很简单,限制多了,收益就会受影响。

  比如,根据新规,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这次新规对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大概设了一些标准,比如等分化、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等等。但具体标准,还需要等着另外出新规。

  还有就是,你以后买不到15天、30天封闭期的理财产品了,新规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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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成趋势

  净值管理条款大幅修改

  净值化转型是未来银行理财的重大趋势,这对银行理财资金端的客户思维转变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净值型产品的接受度不及传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理财产品。

  原本净值化管理只规定了一个原则,现在的条款说的非常详细,特别是“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这一条款对银行理财产品非常重要,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趋势是向公募基金看齐,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类似于货币或债券基金。

  修改后的第18条为: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净值型产品是让投资者可视化风险和收益比,并逐渐过渡到让投资者明确机构尽职披露风险,客户应当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同时,资产管理产品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一些条件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这条涉及到会计学基本原理。市值计量能够更客观反映金融产品。比如,在新三板中许多挂牌企业因缺乏流动性,假如使用摊余成本法无法计量,产品到期时按照净值和实际价值偏差较大,根本卖不掉。

  这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也做了限制规定。

  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这些非专业投资者原先根本不会发现的大坑,通过新规整顿,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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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禁止多层嵌套,保护投资者

  明确公募资产受托应当为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21条对应新规第22条,是关于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这里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解读:

  之前的资管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连专业监管机构要拆解清楚都很难,更不用说投资者。新规非常明确第表明了公募资产受托机构应当是金融机构,断绝了以往一些非金融机构委托给基金的产品,这些产品中很多都是多层嵌套或通道业务。

  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仍为: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通道少了,结构清晰了,更容易看清底层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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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产品新增养老金产品

  自2016年度养老金产品的数量和规模呈爆发式增长,标志着我国养老金的投资进入到产品化时代。新规中这条改动为,我国养老产品、企业年金投资进入到产品化时代做了铺垫。

  新规第3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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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产品可怎么办

  发新续旧,维稳过渡到2020年

  新规的第29条中新增了: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解读:

  这一条很重要,银行多次呼吁后,终于增加这一条,为资管产品,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有序改革,创造了条件。

  很多人担心,新规出来之后,自己的老产品怎么办?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一年半。

标签: 银行理财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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