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有遇到建设银行存款理财变保险的,看过来,曝光黑内幕,以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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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北京市建设银行富力城支行准备存定期存款,有身穿银行工作服的银行工作人员(实则披着羊皮的狼,不是银行职员)大力向我理财产品,声称此款理财产品收益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五年后取回本金以及各种高收益,期间随时可取出用,出于对建行银行的信任,在销售人员的诱导、欺骗下我办理了手续,随后拿出一份保险单子,说是理财赠送的一份人身保险!因本人大意疏忽,没有打开看,拿着就回家了。

  近期查询收益,让去保险公司查,就觉得事情不对,咨询后发现不能全额退会本金,这将对于我们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而造成如此重大利益损失的责任方当属建设银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误导违规欺诈销售!

  建设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业务的通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希望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销售人员素、保障客户的利益!

  现就建行富力城支行存在的违规行为整理如下:

  一、销售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时,混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概念,欺诈顾客,未尽告知义务等多项违规事项。

  首先,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夸大该“理财产品”的高利润、高回报。而三年来这款保险的总收益,比银行利息都还要低! 这完全是一种欺骗性误导行为,试问一款这样的产品有什么价值可言,不是让我资产增值保值,而是贬值。试问如果销售人员不是在欺诈的状况下谁会在银行去买一个风险如此之大,收益如此不确定的理财产品!此情况完全是一种欺骗性误导行为。

  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中途退保不能全额退保费,此事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只字未提,没有起到告知义务,保险是赠送的,和本人理财业务毫无关系,现在却是本人存款买了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人及建设银行太不要脸,堪称心机婊,回访电话本人没有接到,而保险单所阐述的中途退保只能拿到现金价值,试问一个普通百姓怎能明白“现金价值”这种专业术语,普通人理解的“现金价值”就是当时购买理财的全额现金,这种合同完全是赤裸裸的文字游戏!赤裸裸的欺诈!

  销售人员打着理财的旗号,误导我购买投诉非常多的保险产品,客观上存在着欺诈行为!而当初误以为的银行销售人员其实是太平洋工作人员进驻银行销售,其严重影响国有银行声誉,隐瞒其身份,混淆储户视听,并一再强调、吹嘘、夸大产品的高收益,诱导我购买此产品,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详细介绍条款中的各项规定 ,没有向我说明中途退保的相关事宜以及我要承担损失本金的责任,期间并未告知十天犹豫期,也没有让我看完保单就让我签字,并所有内容都是业务员代填写,所有事项都未尽到其告知的义务。

  根据: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6〕70号

  五、规范产品销售

  (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16条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泰康人寿应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银行允许保险销售人员驻点销售,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合规经营,也属于违规行为,并存在主观故意,并未充分保护客户利益!我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起欺诈消费者,未提醒客户应该注意的事项,反而误导对方,这是欺诈行为,是极不负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抄录语句、签名。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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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存款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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